2019年,南宁的王女士购买了南宁江湾路一套公寓后,发现其中3万元没进入总房款。多次追讨未果后,她以“不当得利”将收款方和开发商告上法庭。
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居公司收到的法院传票。
原告王女士称,2019年5月13日,销售人员通过不同的POS机,让她刷卡交清了购房款。但核算时她发现,其中一笔3万元并没计入总房款,小票显示刷进了一个家居公司的账户 ,她多次向开发商追讨无果。
被告家居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该公司既没办过POS机,也没收到王女士的3万元,跟开发商无任何业务往来。依据POS机的办理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说明,因系统故障,交易名称显示错误 ,实际收款商户为李磊。
▲POS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告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表示,依据王女士跟销售代理公司签署的推荐服务函,她支付的3万元属于推荐服务费,进的是楼盘代理公司 。开发商和家居公司都没收到这笔钱,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应该将代理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案件将择日宣判。
来源 | 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