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执法记录仪打骂民警 石家庄赞皇县四人受处罚

燕赵晚报2021-03-02 14:35

本报讯(首席记者 刘琛敏 通讯员 付朝霞)近日,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辖区发生一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酒后无德竟然踹警车、打民警、脱光上衣还在地上打滚儿,其还抱着大树撒酒疯,阻止民警执法。最终,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月25日凌晨1时许,在赞皇县某KTV门口,许某某与孙某某因酒后发生口角而打架。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派民警赶到了现场,很快制止了双方的斗殴。

在准备将涉事双方带至城区分局接受询问并作进一步调查时,涉事的许某某(男、47岁,赞皇县许亭乡某村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他对现场的警务人员又打又踢,许某某的妻子杜某一也采取抢夺执法记录仪及谩骂、头撞警车等各种办法阻拦民警带离许某某。见状,民警迅速对许某某进行控制并提出了口头警告,然而许某某仍不收敛,躺在地上并拒绝离开现场。随后,许某某的朋友等人还叫来了近10名男子对现场的出警人员采取了阻拦、起哄、谩骂、威胁等行为来制造混乱并企图阻拦民警执法。

出警人员立即向赞皇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请求了支援。特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阻挠民警执法的主要人员许某某、杜某一、郜某某、杜某二四人带回了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做进一步处理。在该局办公区域内,许某某仍情绪激动,对围栏等设施进行了脚踹、打砸等行为。

2月27日,赞皇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许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杜某一、郜某某、杜某二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孙某某也因斗殴被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民警提醒:法律尊严不可亵渎,执法权威不容侵犯,袭警要负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负刑事责任。应学法守法,千万不要挑衅民警的执法权威,以免酿成苦果。

“袭警罪”罪名正式确定 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确定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热门评论举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