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驾车撞死盗摩托者被判防卫过当,检察院抗诉: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极目新闻2021-08-28 14:06

极目新闻记者 张奇

男子石某在被6名未成年人盗走摩托车后,驾驶越野车高速追赶时撞上了摩托车,造成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当场死亡。事发后,湖南省怀化市中院一审判决石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怀化市检察院则认为石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提出抗诉。

12309检察网近期公开的刑事抗诉书显示,石某的一辆价值约2000元的无证摩托车被6名未成年人盗走,石某随后驾驶越野车追赶。在经过一处卡口后,石某迅速加油提速,以约70km/h的速度撞向摩托车。两车碰撞后,摩托车倒地并滑行40米远,6人中丁某某当场死亡,另有2人重伤。

抗诉书全文(来源12309检察网)

事发后,怀化市中级法院对石某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石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但怀化市检察院指出,石某驾驶越野车高速追赶摩托车,两车一旦碰撞势必产生严重后果,极有可能致人死亡。石某作为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当知晓这一点,但他仍驾驶越野车加速撞击。据石某供述,他在撞击时没有考虑后果,怀化市检察院认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都是他主观能预见的,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后果认定其行为的性质,石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怀化市检察院还认为,石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理由在于石某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也不具备防卫的紧迫性。怀化市检察院指出,对类似本案的财产犯罪,防卫的目的旨在追回被侵害的财物。且根据刑法理论中的同类解释的规定,只能实施与追赶、阻击具有同质性、相当性的措施。本案中,石某进行防卫的目的应该是追回被盗的摩托车。但石某明知,驾驶越野车直接撞击摩托车不仅会严重损毁摩托车,导致财产法益无法保护,而且会造成车毁人亡的危害结果,仍实施直接撞击的行为,致使发生本案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是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怀化市检察院称,石某实施的直接撞击的行为,与《指导意见》规定的追赶、阻击不具有同质性、相当性,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措施;石某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图不是防卫的意图,而是基于愤怒的报复,在客观上也不可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

此外,石某驾车沿途追赶上摩托车后,摩托车及被害人均未离开他的视线范围,其也知道沿途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相对平和的方式追回摩托车。

综上,怀化市检察院指出,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石涛犯故意伤害罪且系防卫过当属于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该检察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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