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定义务,很多人奋战在一线,冒着危险,守护平安,但依旧有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情况,周宁县公安局果断出手,严厉打击。

相关案情
►2022年5月25日上午6时许,张某龙自上海市返回周宁,到达高速路周宁出口时,在明知周宁县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对防疫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轨迹,直接返回家中,导致其家人及朋友等多人被隔离,造成疫情防控风险。
►张某龙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
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请广大市民自觉落实
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行政责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