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是因为这事!

南宁警方2023-03-19 14:04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个道理已经深入人心

而作为一名营运车司机

酒后驾驶那就更是不应该了

2023年3月6日21时许,在S514省道坛洛镇路段,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一辆自卸低速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卢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卢某将面临15日行政拘留、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 驾驶营运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旦饮酒上路,不仅自己丢了“饭碗”,还将给客、货运输带来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驾驶人一定要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5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南宁交警”微信公众号)

热门评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