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住你了,你以后不要让我看见你”
“看到你一次就拿刀砍你一次”
……
5月8日晚
琼海市一醉酒男子对执勤交警进行威胁
被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据了解,当日20时50分,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人员在嘉积镇东风路东升大厦处前路段设卡夜查酒驾醉驾。交警执勤人员例行检查一辆二轮摩托车时,发现驾驶人卢某健存在饮酒特征,便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显示数值为94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 。执勤人员向卢某健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单、对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进行暂扣处理。该车乘坐人刘某见状便向执勤人员走来,满身酒气,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威胁执勤人员让其“等着”,要“取性命”。在执勤人员向其告知正在依法履行职务,要求其配合时,刘某依旧不配合执法,继续对执勤人员进行讽刺、辱骂。
因刘某情绪失控,为防止事情恶化,执勤人员迅速疏散围观群众,并协同联勤的巡特警队员将其实施控制,移交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罚。
目前,刘某因妨碍交警执勤并辱骂交警被琼海公安机关予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琼海公安交警提醒
服从并主动配合警察执法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执勤人员将在执法全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交警的日常执法工作,切勿因一时冲动而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阻碍民警执法
辱骂民警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执法权威
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
让我们一起对妨碍公务说不!
内容来源:琼海公安交警、温州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