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人”老板要求醉酒下属开车上高速,糊涂下属居然也敢答应?

江苏高院2023-08-17 09:04

你以为酒后不开车

就不会构成醉驾?

NO,NO,NO

想法太天真

溧水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老板明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

却让喝了酒的员工开车送自己回家

呃,这波操作简直

结果呢?

坑了员工又坑了自己

直接造成两人

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今年3月4日晚17时许,戴某因有急事要回安徽老家一趟,便给孙某打电话让其开车送他。孙某称自己正在饭馆吃饭,还喝了点酒,戴某便称见了面再说。

一个小时后,戴某驾驶红色小轿车来到孙某住处,自称家中的事情非常着急。于是,戴某让孙某开上半夜,下半夜再换戴某开。当日20时30分许,孙某驾驶小型汽车,经G25长深高速至沪武高速荷叶山服务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血样抽取鉴定,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在讯问孙某过程中发现戴某系孙某老板,更令人惊讶的是,孙某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月中旬,孙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戴某明知孙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应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醉酒情况下开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在明知孙某当晚饮酒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指使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与孙某一起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

车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注意三不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南京溧水法院

作者:张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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