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凤笔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江苏高院2024-04-26 10:45

2024年4月2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仲凤笔受贿、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仲凤笔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仲凤笔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仲凤笔利用担任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淮安市清江浦区委书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中介业务承接、工程承揽、融资借款、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6.22万元,至案发已实际取得人民币890.6515万元。2013年至2014年,仲凤笔利用担任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园区下属国有公司1800万元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仲凤笔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鉴于仲凤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全部违法所得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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