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168次,239万成交悔拍,竞买人如何担责?

“广西高院”公众号2024-12-23 18:27

近日,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通过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涉案的一栋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并发布了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提醒竞买人理性参拍。

该标的物起拍价为107万元,买受人欧某参与168次竞价,最终以239万元成功竞拍。然而,拍卖结束后,欧某除报名竞拍交付的保证金20万元外,其余款项并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执行干警多次催告欧某限期缴纳尾款,但欧某拒不缴纳。

鉴于上述情况,藤县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没收欧某的保证金20万元并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拍卖。第二次拍卖以212.5万元价格成交。

“你的行为属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妨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现涉案房屋重新拍卖的价款系212.5万元,低于原拍卖价款26.5万元,扣除保证金20万元,你要补交6.5万元;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并对你进行拘留及罚款。”执行干警对欧某释法明理并要求其补交差价。

经批评教育,欧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主动缴纳了6.5万元的差价。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鉴于欧某认错态度诚恳,且承诺以后不再有扰乱司法拍卖、妨碍执行的行为,遂决定不对其进行拘留及罚款。

法官说法

司法拍卖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一项司法活动。司法拍卖不是一般的网络购物,也不同于商业拍卖,在参与司法拍卖前,请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切忌盲目跟拍,更不能恶意竞拍、悔拍。恶意竞拍、悔拍的,不仅会被罚款、拘留,还会被没收竞拍保证金,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宝林 覃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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