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纠治执法司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有的放矢)

人民日报徐剑锋2025-01-03 18:2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执法司法公不公正,公正的执法司法有没有制度保障,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成色,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着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战略部署。受利益驱动的执法司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营造更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是因为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能够塑造稳定、透明、可信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石。执法司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滥用了法律管辖权,对企业违规实施异地查封、扣押、冻结、划转等财产强制措施,侵犯了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预期,不仅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也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有效配置与市场活力的充分迸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

执法司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具有复杂多元的成因,可以说是经济社会发展、案件管辖制度、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在我国,一般由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的执法司法机关管辖案件。数字时代,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与经济活动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交易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或者在网络空间留下痕迹,导致对地域管辖的法律解释变得更为宽泛。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复杂的地域管辖制度,在提高办案便捷性与灵活性的同时,也让滥用法律管辖权的行为有空可钻。此外,个别地方的执法司法罚没收入是其地方财政的一大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该地执法司法产生趋利性、逐利性倾向。

有效纠治执法司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需要多措并举、常抓不懈。关键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一方面,要聚焦队伍建设,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不断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素质能力建设,以执法司法人员坚守法治、秉公办案的实际行动,让经营主体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从源头和长远看,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要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改革步伐,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跨区域协作机制;要完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立体动态监督,严格规范罚没收入使用,强化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额顶格处罚的监督,斩断执法司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的利益链条,铲除“罚没经济”的生存土壤。

(作者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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