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近日,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消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评审通过并予以批准发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新改扩建建筑应设相应停放充电区
《标准》适用于广西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从场所分类、场所等级、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技术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居民诉求、架空层停车、既有建筑配建等热点、难点问题。
《标准》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所配套的电气、消防与安全管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宜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区域应集中设置,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与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区域,该区域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
为方便居民停取车,《标准》还提出,居住小区内所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方便使用及管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严禁在建筑走道等公共区域建充电区
建筑设计方面,《标准》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为独立式;确有困难需按附建式建设的,应在主体建筑一、二层及地下一层设置。
哪些场所不能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标准》明确,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此外,不应设在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建筑内;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
针对居民集中反映的在地下车库停取电动自行车时,因车身重、坡道狭窄而导致转弯和爬坡困难的问题,《标准》提出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米,坡道转折处应设置不小于坡道宽度的水平缓冲区,使居民停取电动自行车时更为安全、便捷。
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2%比例设置残疾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宜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运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规程》的制定旨在确保广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质量,规范运营企业的运营维护体系,推动充电设施的信息化建设。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安装、信息平台和运营管理。
《规程》规定,集中充电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应制定完善的充电设施保障制度。运营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特殊作业时,需持有相应特殊作业证。
运营单位提供的集中充电设施颜色和标识应统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运营单位名称、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结算方式、24小时服务电话等内容。
《规程》还要求,运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包括通过手机扫码完成充电或换电的全部程序;提供集中充电设施的路径导航;显示集中充电设施状态及可充电或换电的信息;告知更改或新增服务点、设施停运、设施维护等信息。
来源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