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足浴店“套路”充值18万元,消委会出手!结果来了……

中国消费者报2025-02-12 18:24

73岁的成都消费者李女士

在足浴店被“套路”充值近18万元

提出退款被拒

后向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成都市消委会支持其起诉维权

......

日前

该案成功调解

消费者获退赔6.35万元

投诉:7旬老人被足浴店“套路”充值近18万元

李女士因长年体弱多病,经常在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蓉源堂足浴店接受按摩理疗服务,被销售人员多次推销所谓“扶阳灸”“肝胆疏通”“药王”“肺排”“提气”等项目,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不到两年时间共向该店充值金额177866.87元。据李女士反映,蓉源堂足浴店对她大打“亲情牌”,让她产生了深度信任。后发现该足浴店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只说享受“折上折”优惠,不说消费次数,收款无凭,没有发票

自2023年10月10日起,李女士多次向足浴店工作人员表示对服务项目体验不佳,身体感受不舒服且价格过高,但工作人员未予理会,反而针对其身体不适继续推荐其他让人误认为是医疗项目的服务项目。2024年3月3日,李女士最后一次向足浴店支付“提气”费用。不久,李女士觉得自己受欺骗,要求足浴店退款赔偿。

在要求退费无果后

李女士于2024年4月25日

向成都市消委会投诉维权

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李女士投诉的主体是蓉源堂足浴店以及成都蓉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据了解,成都市消委会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很快就遇到“转店”维权难题

据成都市消委会调查,蓉源堂足浴店和成都蓉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此前的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已经无法联系。目前蓉源堂足浴店已经转让给了赵某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赵某某辩解称:

自己接手蓉源堂足浴店后,只收取了李女士1280元的单次全身经络疏通服务费和一笔735元的订金,“接店时,没有接收成都蓉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顾客消费金额”,自己没有退费责任,“退费的问题只能找前公司”。

《转让合同》有这样的约定

“甲方在经营期间销售终身卡、长期卡,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有权利拒绝为以上甲方所办卡的顾客提供服务。乙方接手后,甲方先前以各种形式对顾客承诺的退卡退费,乙方概不负责。”

据了解,两年时间里,李女士在蓉源堂足浴店人员的劝导和安排下,先后向蓉源堂足浴店、双流区厚禄坊保健部、成都蓉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蓉源华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以及几名个人账户支付过购买服务的费用,涉及多主体收费,也给维权增加了难度。

面对维权难题

成都市消委会通过

诉转案、支持起诉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诉转案

2024年7月8日,正式启动诉转案程序,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蓉源堂足浴店为个体工商户,李女士在此店消费期间实际共有3任经营者,分别是于某某、刘某某和现经营者赵某某,赵某某提供的《转让合同》中约定接收前店的装修、装饰、设备、家具等。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玻璃墙上仍张贴有“蓉源华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的横幅。

据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向成都市消委会回函,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发布有“肩颈保养的十大好处”“抚阳透灸作用”和“抚阳透灸功效”广告单,广告内容中“缓解偏头痛、提高免疫力、预防肩周炎”等属于医疗功效性用语;扶阳透灸作用广告中涉及疾病名称高血压、中风、偏瘫、肿瘤。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已责令改正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支持起诉

与此同时,在成都市消委会推荐的公益律师、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代理下,李女士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起诉,将蓉源堂足浴店、由赵某某担任负责人的厚禄坊保健服务部、赵某某、成都蓉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蓉源华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五个被告告上法庭。审理中经法院准许,撤回对成都蓉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蓉源华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李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蓉源堂足浴店退还服务费用177866.87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80866.87元;厚禄坊保健部、赵某某对上诉诉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月1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蓉源堂足浴店、厚禄坊保健服务部、赵某某共同退还原告李女士服务费6.35万元,分四次付清。

张宇律师告诉记者,导致该案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店铺转让。蓉源堂足浴店实际上已三易其主,又涉及到多主体收费,导致调查过程烦琐,举证难度大。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转让协议》仅仅是内部约定

没有对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

对消费者无效

店铺转让过程中,无论是原来的经营者,还是新接手的经营者,都有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且赵某某作为接手足浴店的经营者,不能将未对拟受让店铺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即接手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这不是合法合理的债权债务清理过程。既未清理债权债务也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转让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依法只追究认现经营者,现经营者赔偿后再依法向原来的经营者追偿,便于消费者维权,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成都市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艳华告诉记者,此案成功的最大警示意义在于,预付式消费中店铺转让涉及的多个主体,如果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都要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在多主体找不到的情况下,现在的经营者要承担全部责任,通过一纸转让协议,是推卸不了责任的。

记者/刘铭

热门评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