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近视眼手术后视力下降,女子起诉眼科门诊被驳回

北京海淀法院2025-02-21 17:46

李女士因常年双眼近视于2022年11月前往蓝天公司经营的眼科门诊部行半飞秒激光手术。术后李女士感觉自身出现视力模糊、眼干等情况,于2023年3月到某中医医院检查,诊断为结膜炎、睑缘炎、风热犯目证。因与蓝天公司沟通未果,李女士将蓝天公司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结合证据情况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李女士诉称,因右眼视力350度,左眼视力300度,到蓝天公司处进行近视手术,但蓝天公司的手术不仅没有达到手术目的,反而造成眼部炎症,目前距离手术已经过去一年的时间,视力依然在下降,且炎症依然存在,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其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医学诊疗规范,履行了告知义务,手术成功,过程顺利,不存在医疗过错,故不应承担退费及赔偿责任。李女士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李女士的眼部疾病和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李女士虽主张蓝天公司的手术存在问题,导致其后续产生眼部疾病,但根据病历显示,李女士术后初期视力恢复情况较好,经多次移送鉴定,均无专业机构可以受理鉴定李女士手术相关的医疗过错问题,李女士亦未就其损害后果与蓝天公司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最终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是否对患者造成了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问题的认定,医患双方因立场不同、认识角度不同等多种因素,相关意见会有分歧并产生争议,需要寻求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但医疗损害鉴定的提起需具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与证据,否则存在无法鉴定的风险。

本案中,李女士在蓝天公司开设的眼科门诊部就诊并进行手术,根据病历显示,术后初期李女士视力恢复情况良好,术后4个月李女士才前往正规的医院就诊并诊断为结膜炎、睑缘炎、风热犯目证,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蓝天公司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李女士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风险,最终李女士的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在此还是建议广大患者在有相关手术需求时,选择正规资质的医院进行,若手术前后出现矛盾纠纷,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以备后续诉讼使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王子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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