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老人被升降杆砸伤后身亡,法院判了

新疆日报2025-02-25 10:16

进车口升降杆砸伤人的事故频频发生。每当发生此类事故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由谁担责。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的一天,乌鲁木齐市90岁的吴某外出后返回小区。见前方一男子持手推车(手推车无法从行人通道通过)从进车口进入小区,吴某紧随其后。不料,升降杆自然降落时砸到吴某左后肩背,致其倒地受伤。吴某被家人送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隆间骨折,出院后没多久,便去世。

吴某的子女认为,吴某去世与其被升降杆砸伤有关,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事发期间小区进出管理服务均委托保安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担责。保安公司称,吴某受伤系其无视安全提示,从进车口进入小区造成,保安公司也不应担责。

2024年8月,吴某的子女将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摔伤时已年满90周岁,摔伤距离死亡两个多月,间隔时间并不长,结合老年人摔伤后较难恢复的实际情况,吴某的死与其被升降杆砸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吴某作为在该小区长期居住的居民,对行人不能走车行通道的情况应当是知晓的,并且从吴某子女提供的视频中也能看出,升降杆上有明显的“车辆通道、行人禁行”的警示标语,可吴某明知存在安全风险,仍然从车行通道通过,最终导致其受伤的后果,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吴某事发时已是90岁高龄,一人独自拄拐杖出行,子女对其出行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义务。

同时,该小区的车行通道由保安公司负责管理,可保安在吴某从进车口进入小区时没有及时阻拦,存在疏忽,故保安公司对老人摔倒受伤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原告、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事发原因大小,认定吴某自担90%的责任,保安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业主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管理,进出小区时,应当谨遵安全提示,切勿靠近升降杆等,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张秀

通讯员:滑洁、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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