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头生猪运输途中死亡,32万损失谁来承担?法院这样判!

湖南高院2025-03-12 09:43

物流作为商品流通的关键环节,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种猪育种公司与原告某物流公司签订《生猪运输合同》委托其对购买的生猪进行运输。某物流公司遂通过微信委托被告小钟履行,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之前已有多次运输业务合作。小钟安排车辆将481头生猪装运后便往目的地出发,不料运输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419头生猪当场死亡,剩余62头活猪虽被小钟送往朋友家寄养,但最终也未能幸免。事故发生后,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某物流公司将小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327345元。

面对诉讼,小钟提出了抗辩,认为某物流公司未履行申报义务,且运输生猪的路况不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与小钟虽未签订书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之规定,双方构成事实公路货运合同关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小钟作为承运人在猪场装载猪仔后,已经知道生猪的数量、重量,同时通过小钟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其在进行运输前已经明知路况较差,可能存在运输风险,仍继续运输,故对于小钟的申辩不予采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次事故中,481头生猪中419头生猪当场死亡,但小钟并未将剩余62头生猪送到目的地,而是寄养在朋友家,故对481头生猪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钟向某物流公司赔付货物损失32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在货物运输活动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务必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同时,承运人需充分评估运输条件及货物特性,对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如路况、天气等)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不可因侥幸心理忽视风险。

作者:邱宏标 黄颖姿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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