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艘外籍船舶在马六甲海峡发生了碰撞,面对5个国家均有司法管辖权的“选择难题”,两家外国航运企业共同将信任票投给中国法院——主动选择中国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主动选择适用中国法。
这场涉外海事纠纷,最终在宁波海事法院专业细致入微的调查审理下实现案结事了。2024年6月26日,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原告赔偿34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本案以高效、精准的裁判平等保护了国际航运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海事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的深度探索与创新实践,为社会主体提供了重要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引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当中。
信任之选
5国多家法院均有管辖权,两家外企为何选择在中国断案
2022年9月27日凌晨,天色一片阴晦。
在世界上最为繁忙的海道之一——马来西亚峇株巴辖附近的马六甲海峡内,马绍尔群岛环球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格拉妮娅”轮正以7节航速驶向马来西亚某港。
与“格拉妮娅”轮并行的马绍尔群岛财富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油轮“和风”轮,忽然向“格拉妮娅”轮转向。虽然“格拉妮娅”轮马上采取了紧急措施,但为时已晚。随着一声巨响,两船发生碰撞。
这一事故造成两船严重受损。碰撞事故发生后,两船在马来西亚卸货,“格拉妮娅”轮后来前往新加坡船厂维修,“和风”轮到中国舟山港某船厂进行维修。
为追回损失,环球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维修的“和风”轮,随后还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财富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810万余元。对此,财富公司则在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3811万余元。
“本、反诉标的额近1亿元人民币,这是宁波海事法院近年来船舶吨位最大、涉诉标的额最高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比涉案标的额高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涉外因素很多。巴拿马是“和风”轮的船籍国,利比里亚是“格拉妮娅”轮的船籍国,中国是扣船地,事故发生地在马来西亚海域,马来西亚的港口也是两艘船舶碰撞事故发生以后的第一到达港,马绍尔群岛是两家公司的注册所在地。
“根据我国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巴拿马、利比里亚、中国等5国的多家法院都对本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杜前介绍,在此情形下,两家外国航运企业都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处理。
5国的多家法院都有管辖权,为何选定在中国断案?环球公司代理律师童登勇介绍,之前的扣押船舶环节只用了半天时间,宁波海事法院的效率,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此外,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国际船舶碰撞案件经验丰富、专业高效,这也是当事双方首选中国法院的重要原因。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4小时内即依法完成审查、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在扣船完毕后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朝扣夕解’的案例很多,获得中外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聂纵说。
国际视野
从个案处理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引领
在涉外船舶碰撞民事纠纷中,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着直接的影响。
“审判过程中,能感受到双方当事人对中国法律和海事司法的信任。”杜前说,在庭审中,当事双方均表示要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我们相信中国法院,我们选择中国法律!”
当事人有了选择,是否就可以确定准据法适用呢?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等情形,海商法并未规定。
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能得到支持吗?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宁波海事法院认定,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涉案纠纷适用我国法律审理的协议,属于海商法无特别规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规定可以选择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的情形。
“其创新之处在于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尊重外国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效减轻了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和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负担,以高效、精准的裁判平等保护了国际航运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对指引外国航运企业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具有规则引领意义,展现了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担当作为。
该案被最高法确认为指导性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效力。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准据法,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打造国际诉讼优选地的重要基石。“本案十分契合我国正在修订的海商法最新立法趋势,对于如何审查当事人就境外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表示,本案裁判体现了中国海事审判宏阔的国际视野和开放精神,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
专业破局
公正高效裁判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
涉外船舶碰撞纠纷中,当事双方往往分歧大、矛盾深,该案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碰撞事故的责任及损失承担是双方核心争议焦点。”杜前介绍,由于事故发生在他国管辖水域,案件当事人按照当地惯例向有关部门作了报告,但当地海事部门并未出具类似我国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书等,因此事先并未形成权威的事故责任比例认定。
进入诉讼后,为了减少分歧,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共同选择了大连海事大学海事鉴定技术研究中心对事故经过和两船碰撞责任比例进行分析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环球公司、财富公司应当按照1∶9的比例对事故承担责任。”合议庭最终予以采纳认定,“和风”轮船员对追越中最小会遇距离时机选择不当,对舵设备操作不熟悉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格拉妮娅”轮作为被追越船,疏忽瞭望,未能及时发现“和风”轮失控状态,从而尽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并据此认定“和风”轮和“格拉妮娅”轮各应承担碰撞事故90%和10%的过失责任。
“被告起初对此并不认同。”杜前介绍,合议庭在开庭前、开庭后均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面对面沟通,围绕我国海商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等相关条文进行细致分析,并要求鉴定机构专家出庭接受询问,进一步说明鉴定意见合理性,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都信服。
由于船舶构造复杂、零部件多,双方提交的修理费明细内容浩大,相关项目数以千计。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逐项核对、一一质证,对双方有分歧的项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进行合理斟酌,最终确定了各自的损失金额。
去年6月26日,财富公司向环球公司支付人民币34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该案获得圆满化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与我们保持密切沟通,通过电话、面对面交流数十次,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要点、事实情况,最终作出合法公正判决。”财富公司代理律师徐全忠表示,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坚持和捍卫国际法规则的权威,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彰显了中国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