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网信办持续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发布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信息的行为。“软色情”视频虽然不像一般的色情视频露骨,但仍属于低俗信息,极易使得社会大众产生不适并引发不当联想,对其他网络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群体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互联网生态。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教英语为名实则发布“软色情”信息引流的案件。网红小林(化名)因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擦边”内容被平台永久封号,于是一纸诉状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解封,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网红主播小林长期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擦边”视频。视频中,她一边象征性地教授着英文单词,一边故意将镜头聚焦某些身体部位并配以暗示性的文字,部分视频文案中更是利用谐音、拼音等方式刻意挑逗观众,以此筛选目标群体并将这部分网友向站外引流。
事实上,小林自2022年起便因“擦边”被平台多次处罚。根据平台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禁止用户发布色情、性暗示、低俗趣味等内容,并配套明确了违反后的相关管理措施。而根据平台记录显示,小林曾因使用性挑逗签名、发布低俗视频、直播中身着暴露被平台采取过限制资料修改权限、限流以及强制中断直播等处罚,但小林仍未因此收敛。直到2023年,平台在收到大量用户关于小林发布色情低俗内容并进行站外引流的举报后,终于对小林作出永久关闭账号的处罚措施。不过,小林并不认同上述处罚,因此向法院起诉称平台处置程序违规,主张其视频不涉及色情低俗信息,要求解除封禁。
部分网友的投诉举报理由
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视频存在刻意突出性暗示、违反公序良俗的特征,且平台服务协议已明确警示因作品低俗色情等恶意违规的后果,因此驳回了其全部诉求。小林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四中院。其提出,平台的用户协议并未对“色情”“低俗趣味”等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平台对其封号完全是对“色情”等概念的主观判断,且属于滥用合同优势地位的行为。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在发布的部分视频中存在故意诱导、挑逗、暗示的动作,且发布的视频因色情低俗被连续举报。结合涉案视频的标题、主题、场景及被投诉的情况,平台通过研判认定发布的相关涉案视频涉嫌色情低俗,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对涉案账号采取永久封禁的措施,亦符合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同时,平台肩负着审慎审查和判断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信息和网络用户及时采取适当的管理处置措施。小林通过涉案账号发布的相关“软色情”“擦边”视频明显违反我国有关网络管理政策的要求,破坏了清朗、健康的互联网公共环境,平台及时对涉案账号采取永久封禁账号的处罚措施,既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亦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清朗网络空间的合理期待,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充分支持。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小林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平台运营者依据用户协议及社区规范对违规账号采取永久封禁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案既是对个案争议的裁断,亦是对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提炼与阐释,对规范网络生态具有警示意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平台用户通过注册、使用短视频平台账号的行为,与平台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是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所包含的“用户不得在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若有违反则视频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永久关闭账号”等内容符合《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亦未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既是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任务,也是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期待。当前,网络空间中利用肢体暗示、模糊语义、场景诱导等方式传播的“擦边”“软色情”内容,正以隐蔽化、碎片化的形式侵蚀网络生态。在此,法官提示,以“软色情”内容博取关注,实质是牺牲社会道德换取私利,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网络表达自由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流量追逐亦不可逾越公序良俗。
供稿: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