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外奔忙
老人在家带娃
这一幕在无数家庭中上演
都说亲情纯粹无价
老人带娃的付出是否有价?
女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带孙费”
湖南新邵,马某与周某女儿于2020年共同育有一子小洋(化名)。因马某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便将小洋托付给丈母娘周某照顾。2021年10月1日,马某与丈母娘周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为女婿马某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马某每月支付5000元劳务报酬。后因马某经济困难、生活开支较大,双方协商将每月支付金额暂定为4000元,剩余1000元暂欠,后续按马某经济情况补发。
起初,女婿马某依约支付劳务报酬。但自2024年6月起,马某开始拖欠报酬。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丈母娘周某将马某起诉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及房租等款项,总计69500元。
马某辩称,原告周某主张其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缺乏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已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口头通知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周某带娃属于自愿行为,不应计算报酬。此外,自己一直在外务工,未与周某一家共同生活,不应承担租房费用。同时,自己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带孙费”。
法院: 女婿应当依约支付费用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人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若子女有监护能力却将孩子交由老人长期抚养,老人有权向其主张因抚养孙辈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若子女与老人之间明确约定老人帮忙带孩子需支付报酬、给予费用补偿等,那么依据合同约定,子女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带娃费”。
在本案中,被告马某委托原告周某照顾其子小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某负有每月向原告周某支付5000元劳务报酬的义务。现被告马某怠于履行支付报酬的责任,周某有权要求马某支付劳务报酬以及必要的抚养开支。综上,法院判令马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某支付劳务报酬及租房费用69500元 。
法官: 祖辈对孙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丈母娘帮忙带娃并非其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或协商的“自愿行为”。若女婿未主动支付费用,法律通常不会强制要求报酬。但若女婿曾以书面形式承诺支付报酬(如签署协议或承诺书),那么女婿与丈母娘之间便构成了明确的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约定,女婿需依约支付相应“带娃费”。此外,若丈母娘在带娃过程中存在垫付的抚养开支(如生活费、教育费),也可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或基于无因管理原则,主张女婿予以返还。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支付报酬,但老人带娃过程中付出的辛劳理应得到尊重。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首要义务,应当避免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从法律视角出发,建议夫妻与长辈提前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如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从情感层面考量,子女应主动感恩老人的付出,而非将亲情援助视为义务。家庭关系的和谐,既需法律规范,更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体谅与沟通。
文章来源:公众号@新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