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政府信息公开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详解最新司法解释

央视新闻客户端2025-05-20 16:49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关负责人介绍,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应当直接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该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应当直接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 李小梅:我们认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样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耿宝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即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也不允许采访报道等。此外要强调的是,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极个别当事人多次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极个别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今天在发布会上作出了回应。

发布会上介绍,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耿宝建:此类滥用权利行为,挤占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与制度空转,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基于此,我们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极个别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应承担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另外,《解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裁判方式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部分进行规定,其中包含法定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单独起诉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等若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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