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上交!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

吉安公安2025-05-30 11:16

枪爆无小事,平安重于山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青原分局持续加大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发现一枚手雷,

想要上交……”

近日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主动上交一枚手雷

经了解

该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在家中

▲发现手雷的小河边。

数天前

富田派出所民警

在开展“治安大村长”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听到民警讲解后,

我立即想起家里

还有这个‘定时炸弹’。”

杜先生回家后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这枚手雷

心中警铃大作

当即将手雷装好

主动交到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缉枪治爆”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的行为

给予肯定和表扬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

在发现危爆物品时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

5月28日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 | 青原分局王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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