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好心让他搭个便车,没想到却要赔十几万?”庭审结束后,司机王某仍一脸委屈。
免费搭载,本属好友情谊。乘车途中遭遇事故,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司机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前往武汉,顺路免费搭载张某。行车途中,因司机王某不当驾驶,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致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司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
张某治疗终结后,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司机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最大谨慎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司机王某虽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系完全过错的一方,张某无事故责任,故王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乘张某,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是亲朋好友间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法律既不鼓励“忘恩负义”,也不纵容“好心办坏事”后的责任逃避。在此特提醒大家:
1.驾驶人注意义务不可免:善意起步,责任“随行”,方向盘上系着谨慎义务;
2.同乘人需理性主张权利:树立“好意同乘”并非“免费乘车险”,不能因驾驶人善意搭载即忽视其过错程度,理性主张权利;
3.风险防范安全建议:驾驶人可提前提醒同乘人系好安全带,明确告知行车风险;同乘人也应主动关注行车安全,发现驾驶人违规驾驶时应及时提醒,共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张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