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竟是伪造的?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发现一当事人伪造证据,遂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刘丽(化名)与吴谷(化名)是夫妻关系。此前,吴谷与案外人王某因借款纠纷经法院民事调解。
2025年7月,刘丽将吴谷起诉至乌市水区法院。刘丽认为丈夫吴谷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庭审期间,吴谷提交了相关转账证据。
不料刘丽当庭指出:该转账记录涉嫌篡改。
由于吴谷并未出庭应诉,吴谷的诉讼代理人遂当庭联系他核实情况,吴谷坚称:证据是真实的,没有篡改。
直到被诉讼代理人告知:“你妻子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吴谷才承认自己P图伪造了证据。
乌市水区法院经审查认定,吴谷在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吴谷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张其是“误提交”“无主观恶意”,且证据未实际被法庭采纳,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秉持诚信、守信的态度,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拖延诉讼等不诚信行为。
具体到本案来看,刘丽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目的在于审查吴谷与案外人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否有错误,是否损害了刘丽的合法权益。
虽然吴谷辩称“不存在主观恶意”,但他多次坚称证据真实,其提交的转账凭证经刘丽质证并被指伪造后,仍不承认,直至得知刘丽调取银行流水后才承认篡改事实。
吴谷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需投入额外司法资源核查证据真伪,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客观上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常审查,违背了诉讼参与人应秉持的诚实守信原则,符合“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应当给予司法处罚。
近日,乌市中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吴谷已履行2万元罚金。
来源: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