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骑行时被光缆绊倒受伤,光缆“主人”难寻!法院这样判

南国早报2026-03-20 19:55

南宁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在省道上行驶,被坠落的光缆绊倒受伤,而光缆的所有权人及损坏时间均无法查清。不明坠落物致人受伤,谁来担责?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纠纷,法院判决由4家通信公司共同赔偿男子损失6000多元。

2024年10月22日凌晨,魏某骑摩托车沿省道行驶时,一不留神与坠落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条光缆碰撞,被绊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涉案光缆的所有权人及损坏时间均无法查明。

魏某只好自己花钱治疗伤病,并维修了车辆,且因伤请假3天。事发时,他佩戴的头盔、蓝牙耳机、项链等物品受损,事故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无法确定涉案光缆的所有权人,魏某便将4家通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4家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而4家通信公司均辩称,他们并不是涉案光缆的所有权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查,坠落至地面的光缆已被清理,其所有权归属及具体责任主体无法查明,但4家通信公司均在事发区域经营有线宽带业务,其所属光缆均悬挂于事发地附近的电线杆,为该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现虽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涉案光缆的权属人,但电线杆作为构筑物,其悬挂光缆坠落的情形,可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不明坠落物致害的规定。

4家公司作为构筑物的使用人未能完全排除自身责任,作为可能加害的构筑物使用人,应对魏某所受损害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魏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03.53元。4家公司各按25%的比例补偿魏某的损失1600.88元。待后续查明具体侵权人时,4家公司可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

主办该案的法官王小佳表示,日常生活中,构筑物附属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偶有发生,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民法典第1253条明确:“构筑物及其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电线杆为构筑物,其悬挂线缆坠落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风险、损害后果相似,类推适用民法典不明坠落物致害补偿规则,由可能加害主体承担补偿责任。”

该案也警示各类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务必履行设施日常巡查、维护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存在加害可能性承担补偿责任。

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陆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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