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4000元买了健身课,课还没怎么上,腰椎却先“罢工”了。想退课,健身机构却说“退课行,但要扣违约金近3万元。”协商不成,上海的陈女士将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时费。陈女士行为是否违约,这钱能不能要回来?
陈女士说,当时,教练热情给她做了免费体测,还向她推荐拳击训练,说能帮她达到更好身体状态,并邀请她免费试听一节课。看教练介绍起来头头是道,体验课感觉也不错,陈女士便和这家健身机构签订了一份课程协议,购买了100节拳击课,价格为45000元。上了几节拳击课后,教练又开始给她推荐别的课程。

在教练的推荐下,陈女士再次与这家健身机构签订了一份课程协议,购买了100节常规课,优惠后的价格为39000元。然而没过多久,陈女士由于身体原因,不得不给这些私教课程按下“停止键”。
医院出具诊断结果:避免剧烈体育运动
原告 陈女士:差不多训练一个月后,我觉得身体不太舒服。因为在2017年左右我做过腰椎手术,手术之后是没问题,但是训练强度我觉得有点吃不消,就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建议我不要参加剧烈运动。

陈女士说,报拳击课时,她向教练提过此事,教练说没问题。但上了一阵子课,她还是感觉腰部的不适感日益强烈。医院出具诊断结果:腰椎间盘突出,建议避免剧烈体育运动,含器械健身等。而此时,陈女士的拳击课刚上了13节,剩余87节;常规课上了6节,剩余94节。这些剩余的课程怎么办?

原告 陈女士:我跟教练谈一下能不能取消课程,教练说不同意,说如果要取消的话,是要扣除35%违约金。还说责任在我,在训练过程中身体状况有任何变故,责任是消费者自行承担,总之都是消费者自己的“锅”。
要求退还7万元剩余课时费 遭机构拒绝
陈女士向健身机构说明了自身情况,想让对方将剩余的课时费——折合金额75000多元退还给自己,但却遭到了拒绝。机构认为,陈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如果退费的话,陈女士需要自行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机构要扣除将近3万元作为违约金及手续费。双方协商未果,陈女士将这家健身机构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同明确
“不可退课” 真有效吗?
半个多月的时间里,花费84000元购买了200节私教课,但很快,陈女士就遭遇了“充值容易退款难”的消费难题。一边是拿着医院诊断的消费者,一边举着合同约定的商家,这课时费怎么退?3万元的违约金到底能不能扣?
在陈女士看来,自己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上课,这并不构成违约,机构没有理由收取违约金。然而健身机构认为,两份合同上都明确写着“特惠课程,不可退课”,违约金和手续费也有条款约定。陈女士签订了合同又无法继续履行,就该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一方要退款,一方要扣费,双方各执一词。那么,陈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法院会如何认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丁宁:法院认为,消费者因为自身的身体健康的原因提出解约,这个事实是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法预见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消费者继续履行该合同,会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所以消费者此时提出解约,其实是构成了一个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在情势变更原则下,消费者提出解约是合理的,也是被允许的。
哪些情形下适用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对这一原则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中适用作出了细化。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丁宁:情势变更原则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具体化应用,这一条就明确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消费者与经营者经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剩余课时费全额退
法官进一步解释,本案中,陈女士与健身机构签订的合同中,“特惠课程,不可退课”等条款不合理限制了消费者权益,这种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陈女士因自身身体不适,确实不再适宜继续履行涉案私教课程协议,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因此陈女士解约行为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最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机构返还原告陈女士剩余的课时费共计7581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健身机构很快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院判定剩余的7万多元课时费,全额退还,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判决既是对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有力支持,也给经营者提了个醒:预付消费霸王条款,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