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发小”运毒40余次、代转毒资,一出租车司机获刑!

法治时报2026-03-28 13:59

“我就是帮他送送东西、收收钱

万万没想到

竟成为贩毒的帮凶

犯下这么重的罪……”

近日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以犯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

判处王某辉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情简介

王某辉是鞍山市海城市一名出租车司机,原本踏实谋生的他因一时抹不开情面和受到利益诱惑,答应帮助“发小”张某“送东西”。

起初,王某辉对张某鬼祟的行踪、送货目的地的偏僻以及车上偶尔残留的刺鼻气味心生疑虑,之后,张某亲口承认在做“毒品生意”,搭乘王某辉的车就是为了运送毒品。王某辉明知这是在犯罪,却在“发小”情分、不菲的车费以及自身经济压力的多重作用下,选择了沉默和纵容。张某由此成了王某辉的“大客户”,他频繁包车往返于城区与城郊之间,且每次都支付远超实际价格的车费,而王某辉也由此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

在运毒过程中,张某见王某辉“可靠”,遂得寸进尺,提出了更过分的要求——让王某辉用二维码代为收取毒资,提现后再转交。此时的王某辉,侥幸心理已彻底占据上风,认为过程隐蔽无人知晓,为了获得稳定的车费,竟一口答应下来。

至此,王某辉彻底沦为张某贩毒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既是运输毒品的“专职司机”,又成为转移犯罪所得的“资金通道”。短短时间内,王某辉累计协助运输毒品40余次,并通过网络渠道转移毒资,其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张某贩毒团伙被一网打尽,王某辉也一同落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辉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仍为其提供运输、资金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王某辉的行为具有双重危害性:其一,运输毒品是毒品流向市场的关键环节,直接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依法打击。其二,洗钱是上游犯罪的“放大器”和“隐身衣”,它为毒品犯罪等恶性犯罪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助长了犯罪气焰,并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王某辉的行为同时触碰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两条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辽宁法治报、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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