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3件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明确: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该案被告人江某曾于2023年9月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9月21日。2023年11月7日至8日期间,江某使用其电话号码,先后5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江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江宁区法院提起公诉。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高”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属于多次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刑罚打击重点,确保刑罚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