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买一份意外险,就意味着多一重保障。不过,当意外真的降临,保险公司却以“意外发生不在配送时间内”为由拒绝理赔,这该怎么办呢?
完成配送90分钟后
骑手出意外离世
2022年10月23日晚,外卖骑手阮先生送完当日最后一单后返回住处休息,然而其住处突发火灾,阮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处理后续事宜时,阮先生的父母了解到,外卖平台每日会为骑手投保一份意外险,或许能为家庭缓解部分经济压力。阮先生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绝了。

阮先生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广龙:保险公司的理由很简单,这个保险我保你在送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但是我不保你其他时间的意外。阮先生恰恰是送餐结束后已经超过了90分钟,他在家里休息发生意外。
险企拒赔 称发生意外时间超出限定范围
原来,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电子保险凭证,上面写明投保人是外卖平台关联的一家公司,阮先生为被保险人。

关于保险期限,保单载明为“每天的00:00:00至当天的23:59:59”,即全天24小时。然而,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中,保险公司又对保障时段作出了额外限制,写明是“每日00:00:00至当日23:59:59内的配送期间”,具体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平台抢单后去取货、送货以及订单配送完成后90分钟内”。而阮先生发生意外的时间,恰恰超出了这一限定范围。
骑手家属诉险企 要求理赔70万元
阮先生的父母和保险公司沟通未果,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5万元及医疗保险金5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阮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汪霞:一审法院认为,协议里面显示的保障期间是所有骑手的业务配送时间,所以一审法院就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单“特别约定”
隐藏在层层链接之下
阮先生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保单里保障时段的“特别约定”这条免责条款,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汪霞:在保险责任条款保障期间这个内容里面,显示的是全天24小时的,只有骑手多次主动点击、进入下层链接的时候,才会发现合同将保险责任期间或者保障期间限定为骑手的配送期间加前后90分钟。这都是将保险责任进行了限缩,所以应当认定是一个责任免除条款。
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内容 免责条款不算数
法官解释,涉案保单中对保障时段的“特别约定”,实质上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这些免责条款才能算数。
投保实际由骑手自己操作 本人支付保险费
那么,本案中的投保人是谁?保险公司应当向谁进行提示和说明呢?
法官称,虽然保单上写的投保人是外卖平台的一家关联公司,但二审阶段,阮先生家人提交的一份新证据视频中可以看出,实际进行投保操作、支付保费的都是骑手本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汪霞:只有骑手愿意今天接单,他才会去点击接单,保险公司才会承接这份保险。承接保险以后,录屏上面显示也是由外卖骑手来支付这2.5元到3元的保险费。我们考虑到保险合同订立意愿基于骑手个人的意愿,保险费的支付也是骑手个人支付,所以最后我们认定投保人是骑手本人。
险企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从投保流程来看,每单保险合同是否签订取决于骑手意志,操作是由骑手完成,费用也是由骑手负担,因此法院认定骑手才是实际投保人。而对于投保人也就是骑手阮先生,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汪霞:如果你只想将保障期间限定为骑手的配送期间,那么应该要更公开透明地将保障期间展示给投保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保险公司却对该条款没有用加黑、加粗等方式来提示给投保人。所以我们认为,这部分内容不能构成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应该在全天24小时内,对骑手的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险企向骑手家属赔付70万元
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阮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合计70万元。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杨垠红: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类似案件的后续处理有章可循,推动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