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开颅手术后,要求保险理赔被拒!法院: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限定手术方式免责

海峡都市报2026-04-28 14:39

如今,商业健康保险已成民众抵御疾病风险的重要保障,但不少保险条款限定,只有罹患某类疾病且实施特定手术方式治疗时,才符合理赔条件。这种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是否有效?

近日,福州永泰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明确给出答案: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限定手术方式来免除自身赔付责任。被保险人虽实行开颅手术,而非合同写明的“颅骨钻孔手术”,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须支付13.5万元保险金。

案情回顾:

浴室摔倒颅脑损伤 要求保险理赔被拒

2021年1月,福州市民张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约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若确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45%保险金。合同写明,“轻症疾病”包括“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同时进一步将“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定义为“指因外伤引起的急性硬膜下血肿、急性硬膜外血肿或急性脑内血肿,已经实施了颅骨钻孔血肿清除手术”。

2025年2月,张某某因浴室地滑跌倒,致重型颅脑损伤,医院为其实施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开颅术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其接受的是开颅手术,不符合条款中“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需为“颅骨钻孔血肿清除手术”的约定,于是拒赔。

因协商无果,张某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轻症保险金135000元。

法院裁判:

不合理限制治疗方式 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条款将理赔条件限定为特定手术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开颅手术治疗,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理赔范围。

法官表示,保险条款中需实施“钻孔手术”的约定,非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不合理限制,属格式化免责条款。

采用何种手术,是医生依据病情等因素综合决定的,选择开颅手术或是颅骨钻孔血肿清除手术,对医疗机构或患者而言,属于合理医疗范围。对于疾病,若能达成同样治疗目的,应当允许被保险人选择更安全、更适当的方式进行治疗。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张某某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该条款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张某某所患疾病,仍属轻症疾病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以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35000元。

N海都全媒体记者 王灵婧 通讯员 侯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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