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店铺。2024年7月,被告李某与店铺客服沟通案涉钥匙扣买卖相关事宜,约定被告李某以7.6元(其中6.6元系通过下单支付,1元系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店铺客服转账支付)的价格在原告张某店铺购买钥匙扣12个。2024年8月,因收到的12个钥匙扣中有1个略有瑕疵,被告李某在某网购平台联系店铺客服,客服询问被告李某“亲,退您1个差价可以吗”,被告李某回复“补发一个吧”,后某网购平台官方识别到双方因售后事宜产生纠纷,故介入,向被告李某发送“全额退款”的链接。被告李某点击“同意全额退款”后,某网购平台向被告李某退款6.6元,但被告B未退还已收到的货物。退款成功后,原告张某多次联系被告李某退还货款或货物,均未果。故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退还货款6.6元并赔偿咨询服务费、误工费、打印费等其他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还申请了追加某网购平台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通过某网购平台在原告开设的店铺购买钥匙扣,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商品后,在某网购平台官方的介入下“同意全额退款”,并收到退款6.6元,但未将商品退回,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原告店铺客服与被告在某网购平台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发送的12个钥匙扣中有1个略有瑕疵,综合考虑案涉钥匙扣的均价、被告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店铺客服转账支付的1元未退款等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元。
关于咨询服务费、误工费、打印费等其他损失,原告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且原告张某在交易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未按约定发货),故对原告关于对上述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某网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均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和实体争议的最终裁判,故法院不予准许。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标的额小、因“退款不退货”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直击商品瑕疵处理、退款退货规则、平台角色界定等网络交易高频争议点,紧扣法律规定与交易实际,聚焦了网络购物场景下消费者维权边界、经营者履约责任、平台介入行为的权责界定三大核心问题。
第一,明晰消费者维权的权利边界,杜绝权利滥用。消费者因商品瑕疵主张违约责任具有合法基础,但维权行为应与损失程度相匹配,消费者在接受全额退款后,即负有返还商品的对应义务,不得借商品瑕疵无故占有商品。本案裁判否定了“仅退款不退货”的不当行为,引导消费者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避免将维权诉求异化为不当获利,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秩序。
第二,强化经营者的履约举证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经营者不仅应依约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其亦应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赔偿承担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损失主张将不予支持。同时,经营者因自身履约过错(如商品瑕疵)引发纠纷的,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倒逼网络经营者严把商品质量关、规范交易流程,提升服务履约水平。
第三,界定平台介入行为的司法定位,简化纠纷审理路径。平台仅为交易媒介、作常规纠纷介入,针对网络购物纠纷中常见的“追加平台为当事人”申请,本案明确司法审查标准——仅当平台与案件处理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影响基本事实查清和实体裁判时,方需追加其参与诉讼,有效简化了小额网络购物纠纷的审理流程,避免案件审理因无关主体介入陷入拖延,提升司法解纷效率。
本案标的额虽小,但裁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小额交易亦需恪守诚信”的司法导向,树立网络小额交易的诚信准则。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合同约定。唯有各方恪守法律底线、秉持诚信原则,才能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撰稿:赵 琳
来源:东昌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