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公开了一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民事判决书。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消费者鲁某通过平台在当地一烧烤店购买烤串,因烤串存在不明毛发异物,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商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品混入毛发虽属不洁,但不足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消费者未能证明商家存在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最终判决驳回鲁某全部诉讼请求。
【1】消费者称下单的烤串中存在不明毛发异物
2025年11月28日,鲁某通过平台线上订购烤串,实付金额23元。食用过程中,鲁某发现一串烤肉筋中存在不明毛发,遂与烧烤店联系反馈问题。淘宝闪购平台退给鲁某23.4元,烧烤店店内员工通过微信方式退给鲁某24.6元。
然而,双方就退款事宜沟通未能达成一致,鲁某遂将烧烤店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赔偿因食用涉案食品造成的医疗费200元、误工费3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00元。
鲁某通过12315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举报,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烧烤店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002.2元。
对此,烧烤店经营者袁某辩称,所有的进货票据及审核都符合规定,其不认可赔偿金额,即便异物出自店内,依照法律规定,商家明知商品不符合安全规定还故意进行销售才会进行惩罚性赔偿。
【2】法院:毛发属不洁物质,但不足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鲁某食用的烤肉筋中确实存在毛发异物,烧烤店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异物并非其烧烤店造成,其烧烤店应当退还原告订购烧烤的费用。经法院审理查明,烧烤店已退给鲁某24.6元,另平台亦退给原告23.4元。
关于鲁某主张要求烧烤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出,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违法主体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二是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条针对的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鲁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无法证明烧烤店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烧烤店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餐品中混入毛发,属于不洁物质,不符合卫生要求,但不足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鲁某主张某烧烤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鲁某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元、误工费300元的诉讼请求,鲁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