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住广西一酒店,穿一次性拖鞋滑倒受伤,法院:酒店赔偿6万元

南国早报2026-05-25 15:42

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件。

李先生在入住来宾合山市一酒店期间,穿上酒店的一次性拖鞋不慎滑倒受伤。事后,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

男子穿一次性拖鞋滑倒骨折

起诉酒店索赔20万元

2023年8月,李先生入住合山市某酒店,在沐浴后穿上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结果不慎在卫生间门口滑倒。经医院诊断,李先生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先生找到酒店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辩称,客房内提供了普通拖鞋和一次性拖鞋供住客选择,并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事发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滑倒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判决:

酒店 担责40%,赔偿6万余元

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在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遇水后防滑性能显著下降。酒店辩称其已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但经查明,房间内实际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提供防滑设施及设置一次性拖鞋安全使用提示。遂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酒店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对李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审查,认定共计15万余元。该院最终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黎莹遐/文

来源丨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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