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戴某多次盗刷女友支付宝账户资金、变卖女友的黄金首饰,将大部分赃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并将部分赃款以送“现金花束”形式返还给女友。
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5月,普拉提生活馆私教小雪(化名)在社交软件上结识了做畜禽生意的老板戴某。二人均离异带娃且志趣相投,交往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在小雪名下的公寓内共同生活,生活开支由二人共同负担。2025年1月8日,小雪偶然发现自己的一只黄金手镯克重异常,怀疑遭人调包,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场询问时,戴某表示不知情。因失窃物品价值较大,刑警随后介入,戴某这才主动承认调包窃取黄金手镯的犯罪事实。接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戴某又主动交代了盗取小雪支付宝账户资金的犯罪事实。
戴某十分爱面子,想在女友小雪面前一直保持老板的形象。但同居后二人几乎每周都要外出旅游、购物,生活开销较大,而戴某的生意出现问题导致资金周转不开。不想让女友知道自己没钱了,戴某动起了歪心思。2024年7月至同年11月,戴某多次趁小雪熟睡之际,利用其指纹解锁手机后转走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合计3万元;此外,还多次盗窃小雪的黄金首饰并变卖,合计价值2.6万余元。案发这次,为了不被发现,戴某特意网购一只假手镯,将黄金手镯调包后变卖。案发后,戴某退还全部赃款。
2025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争议焦点:戴某将盗窃所得中的1万元用于交付个人货款,其余赃款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对其行为如何定性?戴某为增进感情多次用盗窃所得定制“现金花束”送给小雪,共6000元,这6000元是否要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戴某与小雪同居期间,二人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负责,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小雪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及黄金首饰,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犯罪既遂。赃款去向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既遂后对违法所得的处置问题,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该院认为,戴某将大部分赃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送给被害人“现金花束”,均属于对赃款的处置方式,不会改变其先前行为的盗窃性质,这些钱款应当全部认定为盗窃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
经全面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戴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在侦查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2025年11月17日,盐都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戴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