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大厅上滑板课摔伤谁来赔?判决来了

央视新闻客户端2026-06-03 14:20

如今,不少商场里都入驻了各类体育培训机构,有的还会利用商场大厅、过道等区域开展教学。不过,如果学员在这些“临时场地”培训时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李女士带孩子去一家培训机构上滑板体验课,工作人员顺势给她推荐了一套针对成人学员的滑板课,李女士对此很感兴趣,于是花了2000多元购买了5节课。当课程进行到第三节时,意外发生了。

公共场所视频记录下了事发经过。画面中,身穿黑色衣服的是李女士,她旁边穿着浅蓝色衣服、戴着粉色帽子的女子,是李女士的教练。李女士一直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练习,但在一次上板滑行的过程中,她突然重心不稳,整个人向后摔倒在地。而更令她没想到的是,这一摔,竟然摔成了十级伤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夏莉:受伤之后被送到了医院,诊断她是脚踝和胫骨都发生了骨折,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也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上课时受伤 要求两被告赔偿近80万元

李女士认为,她在上课期间受伤,培训机构难辞其咎,于是将这家体育公司,以及体育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80万元。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商场空地非专业训练场 无安全保障

原告 李女士:前两课时未涉及平衡控制、摔倒防护等基础安全技能,导致本人未掌握核心安全能力。第三课时即事故发生课时,直接跳跃至自主滑行、加绕柱拐弯、加站立蹲起复合动作,远超零基础学员的接受能力,客观上制造了风险必然升高的教学场景。

李女士认为,她作为零基础的新手,刚上第三次课,教练就安排她练习有一定难度的动作,增加了意外发生的风险。更关键的是,商场的空地并非专业训练场所,根本无法满足学员上课的安全需求。

原告 李女士:第三课时将场地变为地下商场一层的瓷砖地面,该地面的摩擦系数是远低于专业滑板场地,也是客观上导致稳定性大幅下降,更何况是对我这种零基础初学者。

被告:课前提供安全用具 已尽相关义务

对于李女士的说法,被告体育公司并不认可。他们主张,机构不仅在课前为李女士提供了护膝、护肘等安全用具,事发后也及时将她送医救治,被告方已履行相关义务。

反倒是李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滑板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但她却没有按照教练指导的要领操作,摔倒受伤,理应自担责任。

被告体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摔倒其实在滑板运动当中是固有风险,它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整个摔倒的过程,就是因为在她自己上板的一刹那,自己重心往后仰了,导致了摔倒,而不是跟她学习新的动作等有任何关系。

针对训练地点的争议,被告体育公司辩称,选择在商场的空地授课,恰恰是出于新手安全的考量,并且李女士对这一安排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体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滑板训练场地内都是坡道,且在场地内训练的学员,他们的水平都在一定程度之上,滑行速度比较快。对于李女士而言,在场地内训练是更容易产生风险,导致损害结果的。在课前,李女士已经自行在外面的瓷砖铺设的大厅场地内自行滑行,且没有对场地提出过异议。

案件核心 体育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边是学员质疑课程设置不合理、训练场地不规范,这才导致自己受了伤;另一边是机构“喊冤”,坚称摔倒是学员操作失误,属于运动固有风险。那么上课摔成十级伤残,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夏莉:我们审理认为,体育公司是一个专业从事培训的商业机构,应该按照签订的滑板训练协议,为李女士提供滑板的专业训练指导,对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解释,案件的核心就在于被告体育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明知李女士是滑板运动的初学者,事发前仅参加过两次培训课程,却仍然安排她在非专业训练场地进行训练,被告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女士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夏莉:体育公司为李女士提供的场地是商场的大厅,而地面铺设的是瓷砖,而不是专业的训练场地。体育公司也没有就训练场地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做到及时告知。他的抗辩认为说,平地面积不足,包括出于新学者的学习需求,这种抗辩理由实际上我们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

机构难辞其咎,那学员自身有没有责任呢?法官解释,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参与滑板运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技术掌握情况量力而行,但她面对不合理的安排“照单全收”,未提出异议,因此李女士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夏莉:她在对训练难度,包括自身能够胜任什么样的动作,以及面对体育公司的一些场地安排,她是有权利提出异议或者拒绝配合的。但是实际上李女士在这个案子里边她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接受了相应的训练安排。基于民法典的一个规定,被侵权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要减少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最终法院是认定要减少体育公司的责任。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体育公司承担60%的责任,李女士自担40%的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李女士十万元,剩余部分由体育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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