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感觉物业费标准偏高,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按照原约定标准计算拖欠的物业费。
2019年,舟山定海的大刘夫妇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叠墅”(属多层带电梯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同时接受了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小区由家和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大刘夫妇认为,每月2.8元/㎡的收费标准明显超过当地政府指导价。他们提出,小区里的高层住宅曾向有关部门进行过“优质优价”审批,获批后可按更高的标准收费。而自家所在的多层住宅并未进行该项审批,故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因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大刘夫妇连续四年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刘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补缴物业费。
定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非普通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根据《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案涉房屋面积已超过144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房”,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最终,法院判令大刘夫妇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2.8元/㎡的标准,向物业公司补缴四年的物业费21504元。
法官提醒,合同是民事活动的核心依据。大刘夫妇在购房时已签合同明确物业费标准,且曾实际缴费,说明双方达成合意。事后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缴,缺乏法律依据。购房时应对物业费条款仔细阅读,有异议须在签约前提出。合同一旦签订,事后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可能面临被起诉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物业公司也应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做到质价相符。
作者:通讯员 李旖旎 倪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