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被层层转包,施工人员受伤致残该谁担责?法院判了

法治时报2026-06-12 16:16

海南三亚一项目的工程被层层转包——总包方是个体工商户,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包工头,包工头又将木工活分包给刘某,最后由刘某带人进场施工干活。施工工人受伤后,总包方拒绝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声称“他不是我直接招的”。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承包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总包方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01

案情:

装修工程被层层转包

分包的施工人员受伤致残

2024年10月,家住海口市美兰区的个体户经营者符某从案外人三亚某有限公司处承揽了三亚某新增地下室及室内改造项目。随后,符某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张某接手后,又将木工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5元的价格分包给刘某。刘某便带着妻子和儿子刘某某一起进场施工。

2024年10月31日,刘某某在操作电锯时,不慎被切断左手多根手指。张某将刘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经医院诊断,刘某某为“左手拇指中指单指不全切断、左中指创伤性手指缺如”。

2025年,刘某某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符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裁决:确认符某对刘某某自2024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符某不服,向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承担责任。

02

判决:

发包方违法转包须担责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中,符某从三亚某有限公司承揽了项目,又将整体改造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张某再将木工部分分包给刘某,刘某某由刘某安排施工。虽然刘某某与符某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符某应当对在承包业务中受伤的刘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城郊法院判决确认符某承担自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对刘某某的用工主体责任。符某不服,上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律师:

存在违法转包分包

发包方须为施工工人担责

“很多企业主认为,只要不是自己直接招用的工人,出了事就与自己无关,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企业将工程(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陈积祯介绍,“用工主体责任”主要包括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发包方与工人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发包方就要为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买单”。该案中,符某将其承包的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张某,张某又层层分包,将木工部分分包给刘某。符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违法转包、分包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陈积祯提醒,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需分包,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公司,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人(包括分包单位招用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避免因工伤赔偿纠纷引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应保留好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以备查验。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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