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谎称不知情 法院判了

新华网2026-07-09 16:23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题:交通肇事逃逸后谎称不知情 法院判了

新华社记者孙鹏程、冯家顺

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逃离现场,辩称当时因醉酒不知道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郑某交通肇事案”,明确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案例库中的基本案情显示,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车在浙江省三门县某路段行驶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同向正常行驶的孙某华发生碰撞,致使孙某华及其二轮摩托车倒地。郑某未停车、驶离现场,之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郑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

到案后,郑某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但是辩称因醉酒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对认定其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异议,后在审理阶段又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库中的裁判理由介绍,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孙某华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本案主要问题为:在被告人辩称因醉酒当时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如何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裁判理由列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包括两个条件:主观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碰撞声响、具体痕迹)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行为举止(停车查看)等情节,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裁判理由显示,本案中双方车辆的照明正常,具备通过灯光辨识车辆存在的条件;路旁的报案人听到事故的较大声响,表明碰撞瞬间冲击力较强,可以印证碰撞事故足以引起驾驶人的感知;郑某在事故发生后刹车减速,继续行驶至拐弯处停车检查,随即驾车离开,符合发现异常而停留确认损害的情形;此后其又向朋友谎称车辆刮痕是刮到树上所致。综合上述违背常识常理的行为,可排除郑某在肇事时“未察觉碰撞”的情形。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郑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已部分赔偿等情节,法院依法认定郑某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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