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2万元给前任,不料被对方以“抵销恋爱开销”赖账,法院判了

法治时报2026-07-16 19:32

一对男女恋爱关系刚结束12天,男方就以“交手术费”为由借款2万元,主动要求女方在转账时备注“借钱”,承诺“需要还时可以提前说”。然而,借款到手后,男方却迟迟不还,还辩称“这笔钱是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延续,属于赠与”,甚至主张用此前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的19万余元来抵销这笔借款。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男方须偿还2万元借款给女方。

案情经过:男女分手12天后,男方开口借2万元

海口女子黄某与周某于2024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8日,黄某提出分手,周某表示接受。2024年12月30日,周某联系黄某,以“交手术费”为由向其借款,并主动要求黄某在转账时备注“借钱”。黄某随即通过支付宝向周某转账2万元。周某收款后承诺:“你需要我什么时候还给你,可以提前说。”

然而,周某收到款项后,并未交手术费,而是用于偿还网贷及日常消费。自2025年1月27日起,黄某多次催促周某还款,周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黄某遂将周某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男方偿还借款本金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交手术费为由向黄某借款,并主动要求黄某在转账时备注“借钱”,同时承诺可以提前还款。黄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备注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黄某已实际交付2万元,周某也已收取并使用,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最终,龙华法院判决周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2万元。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恋爱关系终止后的“情感补偿”或经济纠葛的延续。周某表示,恋爱期间其向黄某转账19万余元,已被另案认定为赠与,故案涉2万元也应为赠与性质;即便这笔钱被认定为借款,也应与恋爱期间的19万余元进行抵销。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案中,周某以支付手术费为由向黄某借款,并明确要求黄某转账时备注“借款”,黄某随后转账2万元,双方就该笔款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海口中院同时查明,周某在借款过程中从未提及“情感补偿”或“经济纠葛”,全程以“借款”名义索要款项,主动要求备注“借钱”,并作出还款承诺,与所谓“情感补偿”无关。

海口中院认为,虽然另案中周某诉请黄某返还恋爱期间转账19万余元,已被一审判决驳回,但该案目前尚在二审审理中,款项性质尚未最终确定,不具备抵销的法定条件。即便恋爱期间的款项被认定为赠与,赠与是周某自愿作出的无偿给付,与该案借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2026年6月26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恋爱赠与和分手借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基于情感维系的无偿给付(如节日红包、礼物、共同花销等),一般认定为赠与,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但分手后的借款,是双方基于借贷合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恋爱期间给过对方钱,就主张分手后的借款也变成了赠与。该案中,周某主动要求备注“借钱”、承诺还款,借贷合意清晰明确,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是正确的。

符雯妃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周某主张用恋爱期间转账19万余元抵销该案2万元借款,但该19万余元在另案中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并未被认定为黄某对周某的债务。在债务尚未确定成立的情况下,周某抵销主张自然不成立。即便恋爱期间的款项最终被认定为借款,那也是另案处理的问题,不能直接在该案中进行抵销。

符雯妃提醒,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与分手后的借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借款人不能以“之前给过你钱”为由拒绝偿还分手后的借款。分手可以结束一段感情,但不能终结一份债务。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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