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银行借款
另一方在借款申请表
抵押合同“配偶”栏处签字
这样的行为
是否已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
闽侯法院就审结了
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小周、小丽系夫妻关系。小周向银行先后申请借款后,小丽也在《借款申请表》“配偶声明”页,及《抵押合同》“甲方配偶”处填写其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其中,抵押合同内容为“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小周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随后,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发放后,小周未能依约按时还款,银行向二人催收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小周小丽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
庭上,小周对借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妻子小丽却提出异议:“我当时在合同上签字,只是确认我自己的身份,以及同意抵押这件事情,并没有说要一起借款、还款,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是我们的共同债务。”
然而,闽侯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中,若夫妻一方没有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但能推定有共同偿还借款的合意,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在小周、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在《抵押合同》上作为小周的配偶签字捺印,确认以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签署“甲方配偶确认”事项,也进一步表明其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其行为足以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
最终,闽侯法院对
银行主张小丽对本案债务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仅在合同“配偶”栏签字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是金融借款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知晓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视为对共同债务的确认,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即使配偶未签字,仍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年,浙江杭州某案中,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房,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妻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法院认定购房系家庭重大事项,借款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闽侯法院法官提醒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借款,以配偶身份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前,既要互商互量,维系家庭和睦;亦需保持审慎,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厘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若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优先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或出具共同还款书面承诺,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