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下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十二人犯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

2010年起,陈某某先后在青铜峡市、银川市实施高利转贷违法犯罪活动,以投资经营为名编造虚假事由和资料,通过其个人、亲属及公司名义向银行借贷巨额资金,违反银行业金融管理法规,向多人收取高额利息进行非法转贷。陈某某为催收高利转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组织、指使季某某、杨某、白某、张某等人采取虚假诉讼、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手段,在青铜峡市、灵武市、银川市、贺兰县等地多次实施暴力及“软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某为纠集者,以季某某、杨某、白某、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成员实施妨害作证犯罪行为1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2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起,陈某某单独实施高利转贷犯罪行为2起,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九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