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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欣:对外关系法,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环球时报霍政欣2023-07-01 07:09

202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国际影响。

一、对外关系法的重大意义

第一,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应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西方个别国家奉行单边主义和零和博弈思维,动辄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对外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以所谓的法律手段搞极限施压、“筑墙设垒”和“脱钩断链”,严重危害他国主权与利益,严重威胁国际秩序和全球发展。

在此背景下,中国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旨在系统全面地构筑发展对外关系的法律原则、制度与规则,旗帜鲜明地表达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坚定决心。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通过自身的探索和实践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发展贡献了中国力量。

第二,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不过,由于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带来了新矛盾和新挑战,涉外法治的制度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一方面,面对西方个别国家频繁以国内法干涉我国内政、对我国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防御体系和有效阻断机制,涉外法治之“盾”还未完全铸好。另一方面,在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方面,我国法律还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涉外法治之“矛”亟待加快打造。

有鉴于此,党中央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可见,中国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系统规定发展对外关系的原则、职权分配、目标任务、制度及保障,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设、补齐涉外法治短板的重大立法举措。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通过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从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对外关系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对外关系的职权、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对外关系的制度、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及附则等六章,共计45条。该法高举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旗帜,充分发挥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总结、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参与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国家实践和经验,是一部既准确反映国际法治发展趋势,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涉外立法。

第一,对外关系法体例完备、脉络清晰、内容丰富,全面规定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目标任务,科学规范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职权分配,系统制定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制度规则,构筑了中国涉外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堪称中国涉外法治领域的“基本法”和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第二,对外关系法以法律形式继承了中国长期坚持的外交立场和国际法治主张,并对新时代以来中国在外交和国际法治领域提出的一系列富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引领人类进步潮流的新理念新主张新倡议进行了法律确认、立法诠释和系统阐扬,是一部守正创新的涉外立法,也为通过国内立法促进国际法治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贡献了中国样本与中国智慧。

第三,该法专设一章,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对国际条约的实施和适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执行、依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海外利益保护、对外援助以及对外执法和司法合作等重大涉外法律问题进行了立法回应和制度安排,填补了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诸多空白,标志着我国发展对外关系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综上所述,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是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大举措。随着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今后涉外领域更多立法的出台,中国通过法治手段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将得到不断提升,中国致力于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发展的坚定决心与真诚意愿将赢得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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