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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视司法为儿戏
居然还给法官寄冥币对抗执行?
亵渎司法权威!
依法拘留!
不付房租成被告
调解协议签订后又违约
毛某与李某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因承租人毛某拖欠商铺租金,不履行合同义务 ,出租人李某将其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毛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各类款项32000元;毛某需配合李某办理租赁房屋内的某餐饮店工商登记注销。
调解协议签订后,毛某配合完成了工商登记的注销义务,但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上述款项 。李某多次催讨未果后,遂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亲笔签名却不认账
寄送冥币对抗执行
“没有,我没有同意要付钱。”被执行人毛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电话向执行法官表示,对自己要支付申请人李某32000元不知情,只知道在调解过程中,仅需要注销自己名下餐饮店即可,无需支付任何钱款。
“调解笔录中有明确记载付款义务,也有你的亲笔签名……”执行法官在查阅了双方调解笔录后,向毛某释明。
“法院对我限高也好、失信也罢,即便我有钱,也不会给他一分钱。”未等执行法官把话说完,被执行人毛某愤怒地挂断了电话。此后,执行法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毛某电话,一直处于忙线状态。
近日,执行法官意外收到了被执行人毛某寄来的一叠厚厚的材料。拆开发现竟然是一刀冥币及符隶,上面还有对申请执行人辱骂的字眼 ,“坚定”地表明自己绝对不还钱的态度。
亵渎司法权威!依法拘留!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毛某拒绝执行,向执行法官寄送冥币对抗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恶语相加逃避执行,其种种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执行活动,亵渎了司法权威 。为维护国家司法权威,承办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谈话,对其释法、说理,同时也对其不恰当的行为进行了训诫与教育。
后毛某就自己不恰当的行为有了深刻反省,意识到自己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认识到以迷信、诅咒的方式抵制执行非但无用,还害了自己。毛某父亲知晓上述情况后,主动替毛某清偿了本案全部债务。合议庭综合上述事实,最终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十日 。
法官说法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任何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对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存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反映,及申请进行救济 。情绪激动、脾气暴躁、不懂法律均不能成为妨碍法院依法履职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中,毛某罔顾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侮辱、诅咒申请执行人,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并采取了相关侮辱、诽谤、威胁、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
代表点评
马明,上海市人大代表,闵行区华漕镇赵家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村集资委主任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
契约精神事关社会诚信问题。本案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还通过封建迷信的方式宣泄情绪,给法官寄送冥币,不仅侮辱了申请执行人,更妨碍了司法秩序,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行为极其极其恶劣,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惩戒维护了法官和申请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捍卫了法律尊严、树立了司法权威。希望此案的宣传能够为社会敲响警钟,任何诉求的表达都应该理性的发声、合理的表达。维护司法权威是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