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缅甸使馆向缅甸红十字会转交150万元人民币现汇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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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市场监管总局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生效判决。
那么,何为经营者集中?它与经营者自身又有何关联?对于众多经营者而言,这一概念或许有些陌生。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经营者集中——这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资源整合方式,既能助力企业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也可能因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引发限制竞争风险。我国采取事前申报制度,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行为必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以此平衡市场效率与公平竞争。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事项。其中,新疆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放管服”改革框架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创新监管体系,突出目标导向,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建立、运行和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结合新疆实际,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级国有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培训指导。
此外,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导手册》,宣贯经营者集中相关政策法规,解答普遍关注的问题,邀请总局专家,解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扎实推进法治国企建设,重点抓好反垄断竞争合规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合规意识,不断提高防范经营垄断风险能力。
当前,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推进,反垄断合规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修课。各市场经营主体既要善于运用集中手段提升竞争力,更严守法律红线维护市场秩序,在规范发展中实现基业长青。(信息发布)